政策修订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支持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融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2日 [1] - 政策修订是对2014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更新,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完善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管理 [1] 本外币管理政策统一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 [1] - 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 - 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1] 资金使用与风险管理便利化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2] - 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2] 管理程序简化与登记时限放宽 - 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2] - 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 [2] - 将减持登记时限由拟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 [2] - 放宽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 [2] - 境外直接上市登记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等要求,前期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2地开展试点,目前试点运行平稳,推广至全国条件成熟 [2] 募集资金管理规范 -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 [3] - 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 [3] - 明确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相关管理要求 [3] 募集资金境外使用规定 - 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3] - 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如已同步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并已完成相关业务登记,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不调回境内,直接在境外用于开展上述业务 [3]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分工 -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主要分为直接上市、间接上市两种情形 [4] - 企业境外上市发行活动主要由证监会按《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监管指引进行管理 [4] - 在汇兑环节,直接上市按照《通知》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间接上市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则应办理ODI(对外直接投资)登记及返程投资登记 [4]
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 更好支持境内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证券日报·2025-08-08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