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表决权可集中使用或分配给候选人 [1] - 适用情形: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2] - 董事范围: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4] 董事候选人提名 - 提名资格: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董事会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提名董事候选人 [2][3] - 提名程序:提名人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候选人需提交完整个人资料及合规声明 [3] - 临时提案: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董事候选人临时提案 [3] 投票与当选规则 - 票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有股份数×应选董事人数 [4][5] - 投票限制:选票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视为无效或弃权 [4][5][6]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票数不可交叉使用 [5] 选举结果处理 - 当选标准:候选人得票总数需超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按得票高低排序当选 [6] - 平票处理:得票相同且为最低当选票数时,需进行次轮选举 [6] - 缺额补选:当选人数不足时,应在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6] 附则 - 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可依法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7][8] - 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