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严格机构准入标准 优化调整业务范围
金融时报·2025-08-08 15:52

监管框架更新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经纪行为 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1] - 新规适度提高注册资本金要求 延展经营范围 细化业务规则并加强风险监管[1] - 货币经纪公司定义为经批准设立 专门为金融机构间货币 债券 外汇等市场交易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 准入与资本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2000万元人民币大幅提高至1亿元人民币[2] - 优化出资人资质条件 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2] - 明确经纪业务品种准入要求 需取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并向监管派出机构报告[2] 业务范围扩展 - 允许为货币 债券 外汇 黄金 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3] - 新增允许向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 估值机构 信息服务机构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3] - 明确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金融产品自营业务[3] 业务规范与限制 - 开展境内外场外金融衍生品经纪业务时排除权益类和商品类衍生品[3] - 要求确认金融机构已获市场准入资格且交易人员取得授权后方可提供经纪服务[4] - 明确14类禁止性事项 包括禁止向不具备资格机构提供服务 禁止传输虚假报价信息 禁止通过撮合交易赚取价差收益等[6] 运营管理强化 - 增加"经纪人管理"专章 要求建立合规培训 激励约束 廉洁从业和监督问责机制[6] - 加强业务权限管理 对岗位变动或离职经纪人及时调整或终止其业务权限[6] - 强化数据安全管理 要求遵守商业道德 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确保数据规范使用[3] 监管协同要求 - 要求各金融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 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协作[5] - 对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开展的经纪行为进行联合监管和检查[5] - 完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等方面的监管要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