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特殊需要信托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提供长期生活保障和财产保护 但不动产信托的高额税负阻碍了其普惠化发展 需要从法理上明确信托计划的纳税主体地位并建立公平税制[1][4][7] 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价值 - 信托财产隔离功能为孤独症患者、失智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保障 通过受托人、指令权人和监察人三重机制实现长效保护[2] - 北京通州案例中70岁委托人将500万元房产置入信托 为其40岁孤独症儿子提供居住保障和专业照护资金支持[2] - 相比直接继承 信托能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面临的财产管理困境和家庭纠纷[2] 不动产信托普惠化突破 - 北京试点允许普通家庭用自有住房设立信托 一线城市房产价值数百万元远超现金储蓄 使特殊需要信托进入普通家庭[3] - 试点解决了信托财产产权不清和房产交付烦琐两大障碍 但税负过高仍是主要障碍[4] 信托税负结构分析 - 不动产信托需缴纳契税、房产税和所得税 500万元房产(网签价200万元)在信托架构下总税负显著高于自然人持有[4][5] - 契税为自然人3倍:法人税率3%税款6万元 vs 自然人税率1%税款2万元[5] - 持有阶段年房产税额外0.24万元(按租金5000元的4%) 15年累计3.6万元[5] - 处置阶段所得税率25%:升值300万元部分税款75万元 vs 自然人满5唯一住房免税[5] - 三项合计额外税负达82.6万元 严重抑制普通家庭设立意愿[4][5] 税收公平诉求 - 特殊需要信托虽属私益信托 但客观上减轻政府社会救助负担 应享有与自然人持房相同的税率公平而非税收优惠[6] - 自住房产用于居住时高额税负有失公平 中国政法大学学者支持"税收公平"原则[6] 法理破局方案 - 信托税负畸高源于物权主体不明确 税务机关按法人税率对信托公司征税[7] - 建议明确信托计划为独立纳税主体 税率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8] - 自住房信托用于居住时税率应接近自然人 商业经营时接近法人[8] - "保险箱模型"形象说明信托计划作为财产集合体应独立承担纳税义务[10] - 信托法第17条明确信托财产承担自身税款 需通过司法解释确认信托计划的民事主体地位[11] 学术与政策支持 - 多位信托法专家支持信托计划作为纳税主体 正在推动相关学术研究和法修订[12] - 通州案例成为北京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首单 为全国制度创新提供实践样本[1][12]
以信托财产独立性重构纳税主体
金融时报·2025-08-08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