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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适当性原则”为自己选对保险?
金融时报·2025-08-08 16:01

销售违规行为 - 保险代理人戴某以“回馈老年客户”为由上门推销,宣称某款分红险年化收益6.5%,附加住院医疗及津贴 [1] - 代理人存在代操作手机投保、代签名、代告知健康状况等违规行为,规避“双录”监管要求 [2] - 代理人未告知客户产品缴费期为10年,且前3年退保损失高达70%的关键条款 [1] 产品与客户错配 - 72岁高龄客户需要流动性强的医疗保障,但被推荐需长期持有才可能实现收益的分红险产品 [2] - 代理人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知识水平,将高风险复杂产品推销给弱势群体 [2] - 客户年缴保费15万元,占其全部积蓄60万元的25%,产品与客户保费承担能力严重不匹配 [1][2] 行业监管原则 - 金融管理部门规定保险机构须遵循“三适当”原则,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2] - 适当性原则涵盖产品、渠道和客户三个方面,要求基于客户需求、风险特征和保费承担能力推荐产品 [2] - 保险公司需对产品风险及复杂程度分级管理,完善客户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测评制度 [3] 行业改进方向 - 保险销售人员需提升专业性,全面了解消费者情况,以客户可理解方式告知产品收益及风险 [3] - 公司应确保销售渠道合法专业,基于产品复杂度和客户群体特征选择适当渠道 [2] - 消费者需主动行使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受教育权,以规避交易中的不平等不透明问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