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乱卖”保险产品
金融时报·2025-08-08 16:01
对于保险产品,《办法》作出细化规定: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销售行 为、销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 等为主要标准,对其进行分级,并与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 不同资质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别。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投保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投保人进行需求 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金融机构销售 投资连结型保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还应当按照本章关于投资型产品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风 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 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老年投保群体给予特别保护。具体来看,金融机构向65周岁以上的客户 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 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实施将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