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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乱卖”保险产品
金融时报·2025-08-08 16:01

政策发布与背景 - 金融监管总局于7月11日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1] - 此次《办法》是金融管理部门持续推动适当性原则落地的又一举措,此前在2022年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1] 适当性原则核心要求 - 适当性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做到“三个了解”,即了解产品、了解客户、了解渠道,禁止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1] - 原则核心是确保保险公司产品及服务与客户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相契合 [1] 保险产品销售的具体规定 -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需建立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为标准进行分级,并与产品分级管理相衔接 [2] - 金融机构需在了解投保人信息基础上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提出明确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向投保人提供适当产品 [2] - 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产品时,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 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措施 - 《办法》对65周岁以上老年投保群体给予特别保护,销售高风险产品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2] - 特别义务可包括制定专门销售程序、追加了解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及时回访等 [2] 行业影响与预期效果 - 《办法》实施将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 [3] - 对保险机构而言,加强适当性管理有助于提升合规能力、优化服务质量、有效管控风险与化解纠纷,增强综合竞争力 [3] - 对消费者而言,《办法》有助于其更清晰识别产品风险,结合自身需求与承受能力选择适配产品,减少不必要支出与潜在损失 [3] 实施时间 - 《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