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早期纠正、风险处置机制
金融时报·2025-08-08 15:59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成效 - 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建立以来平稳运行 为99%以上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 显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1] - 50万元偿付限额覆盖99%以上存款人 有效维护储户权益并增强银行体系公信力[1] - 制度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及辽阳农商行等中小银行风险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1] 现行条例的局限性 - 《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较低 仅属行政法规 效力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3] - 条例内容较为原则性 早期纠正措施有限 缺乏对分红限制、股东权利限制等硬约束手段[4][5] - 未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保费税收政策及风险监测核查的具体职能[4] 立法升级需求 - 党中央多次强调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要求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6] - 需通过专门立法提升法律位阶 强化存款保险在风险预警和处置中的权限[6][7] - 现行条例导致存款保险在风险处置中处于被动地位 缺乏市场退出决策权[8] 立法建议方向 - 制定存款保险法应明确风险监测预警权限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提升早期纠正效率[7][8] - 需赋予股权债权减记、"三中止"司法衔接等处置工具 促进股东和债权人损失吸收[9] - 立法可解决金融机构破产法缺失导致的资产处置障碍 提升风险处置效果[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