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通知发布于2025年7月,列明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等关键事项 [3] -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8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 [3][4] -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3][4]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 出席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03人,代表股份5,934,829,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4%,其中现场出席代表3人,持股占比67.49% [4] - 股东资格经持股证明或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无重复投票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 [4] -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4]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议案1: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获93.22%同意票 [5] - 议案2:取消监事会及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获98.43%同意票 [6] - 议案3: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获94.60%同意票 [6] 表决程序与结果 - 表决程序遵循《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 [5][6] - 三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其中议案2反对票占比最低(1.57%)[6][7]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全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表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