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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2025-08-09 00:11

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旨在加强风险管理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上交所、联交所相关规则[1]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方式实现控制的公司[1][2] - 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按章程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具体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仅允许为有密切经营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且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 - 除全资子公司担保外,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反担保,且不得向非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3] - 股东会审批权限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累计担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情形[3] - 为股东或关联方担保时,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决议需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4][5] - 董事会审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定情形需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5] 担保流程与风险管理 - 非全资子公司申请担保需提交包含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还款计划及反担保方案的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6][8] - 担保前需由财务部门与项目部门联合风险评估,审查被担保人资信及还款能力,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评估[6][7] - 担保合同需严格存档管理,定期核对并监控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董事会[6][7] - 担保债务到期后需督促履约,若被担保人违约需采取补救措施并追偿,展期担保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7][9]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与法律冲突时需及时修订[9] - 制度自2025年8月8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