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风险并提升效益,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两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投资定义为通过资产让渡获取增值或其他利益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持有不超过一年的股票、债券等)和长期投资(超过一年不可变现的债券、股权等)[1][2] - 投资职责需明确分工,授权、执行与资产保管不得由同一人负责[3] 决策机构与权限划分 - 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为决策机构,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投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需在授权内决策[4] - 股东会普通决议标准: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单个项目超净资产50%[5] - 股东会特别决议标准: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金额超总资产30%(控股子公司间除外)[6] - 董事会可审批低于股东会标准的投资,董事长独立权限为单个固定资产/长期投资项目不超过净资产10%[7][8] 投资执行与风险管理 - 重大投资需可行性研究,分析回报率、风险等指标,并附预算方案经审批后实施[12][13] - 投资预算可动态调整但需重新批准,实施单位需获得授权文件[14][15] - 投资需签订合同,实物资产移交需手续完备,付款前需完成合同签署[16] 资产保管与会计处理 - 投资资产可委托第三方或自行保管,自行保管需双人控制并详细记录存取信息[17][18] - 财务部门需按项目设立明细账,期末计提跌价准备,会计核算需符合准则[19] - 购入资产需及时登记于公司名下,定期盘点并与账面核对[20][21] 投后管理与处置 - 指定专人监控被投方经营状况、利润分配及报表,定期提供分析报告[22] - 处置投资需论证理由及后果,审批权限与投资权限一致,需符合法律法规[23] - 信息披露需符合上市公司要求,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第三方评估项目[24][25]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上市地规则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27][29] - 制度自2025年8月8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