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规则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两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全体股东、董事、高管及列席会议相关人员[2] - 董事会需确保股东会依法召开并行使职权,董事负有诚信责任[3][4] 股东会职权 -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包括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亏损达股本1/3或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7][8] - 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审议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修改章程、发行债券等[10][20] - 特别决议需获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涉及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事项[22][23] 股东会召集程序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10日内反馈[13][14] -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拒接召集时可自行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15][17] - 会议通知需提前21日(年度)或10-15日(临时)发出,含议程、股权登记日等要素[19][20] 股东表决机制 - 股东可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投票,同一表决权不得重复行使[25][26]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24]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董事且大股东持股超30%的情形[23] 类别股东特别程序 - 变更类别股东权利需经类别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0][31] - 涉及股份转换、优先权调整等12类情形视为权利变更[31][32] - 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程序与普通股东会相同,决议需获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33][34] 会后事项管理 - 决议公告需披露表决结果、提案内容及未通过原因[35][36] - 会议记录保存10年,股东可付费查阅复印件[20][28]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瑕疵可诉请法院撤销[29]
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