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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2025-08-09 00:2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则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2] -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30%以上且需选举/更换两名以上董事的情形[2] - 实施细则涵盖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的选举流程[2] 董事候选人提名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3] - 提名委员会需对候选人资格初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3] - 候选人须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3] 累积投票选举程序 - 选举时需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为不同议案组分别表决[4] - 候选人等于应选人数时实行等额选举,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4] - 股东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可自由分配投票权[4] 投票规则与有效性 - 股东对单个议案组的投票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超限则视为无效[5] - 选票错填、作废或未投均视为放弃表决权,投票数不足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5] - 差额选举中若投票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该组投票整体无效[5] 董事当选标准 - 等额选举需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票数方可当选[6] - 差额选举中得票过半者多于应选人数时,按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当选者[6] - 若当选人数不足法定要求,需在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补选[6] 实施细则执行细节 - 股东大会需制备专用选票,明确职位、候选人数且不设反对/弃权选项[7] - 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7] - 细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需经相同程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