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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石油: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证券投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行为,但主营业务相关投资、固定收益类、持有超10%且三年以上的投资除外[1][2] 证券投资原则 - 投资需合法审慎,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不得影响主营业务,资金来源限于自有闲置资金[2] - 必须使用公司名义设立账户,禁止使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关联交易需遵守上交所关联交易规定[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主营业务除外),子公司未经同意不得开展证券投资[2] 审批权限 - 投资额度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批,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批,其余由董事长决定[3] - 高频交易可提前12个月预估额度,期限内任一时点金额不得超审批额度[3] - 审批权限以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定为准[3]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制定并实施投资方案,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及账务处理[4][5] - 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投资情况并提交报告,审计委员会可随时调查跟踪,独立董事有权检查资金使用[4] - 违规操作导致损失需追责,董事会需持续监控异常情况并及时披露[4] 信息披露要求 - 投资信息需符合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达到标准必须披露,包括目的、金额、资金来源、审批程序等[5][7] - 定期报告需披露投资损益,出现较大损失需立即采取措施并披露[5]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并及时修订[6] -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后生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