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对外担保定义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和[1][3] 担保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 担保需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强令担保[8] -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需对非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核查[9]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7] 担保对象准入标准 - 担保对象需为法人单位,条件包括:财务健全、资信良好、与公司有业务关联或互保关系,且具备偿债能力[10] - 明确禁止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11] 担保审查流程 - 担保前需全面调查被担保方经营/资信状况,包括财务报告、银行信用记录等,必要时引入外部评估[12] - 财务部门负责资料真实性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13] - 存在七类情形(如资料不全、经营恶化、曾发生违约等)不得提供担保[14] 决策权限与程序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权限审批,超权限需报股东会[17][18] - 董事会审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担保需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通过[19] - 八类情形(如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资产负债率超70%等)必须经股东会审批[20] 合同订立与风险管理 - 担保合同需包含债权人信息、担保范围、期限等要素,法律顾问参与审查[26][27] -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按决议签署合同,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签约[28] - 财务部门动态监控担保风险,督促还款,遇违约需启动反担保追偿[34][37] 信息披露要求 - 担保决议、总额等需在指定媒体披露,被担保人违约或破产时需及时公告[41][43] - 信息知情者需严格保密,违规泄露将追责[44] 违规责任追究 - 擅自担保或违规操作人员需承担行政处分、赔偿责任,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46][48][50] - 董事会需定期核查担保行为,违规时需采取措施止损并追责[45] 附则与其他规定 - 制度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51][54] - 互保协议需定期核查对方财务资料,关联担保必须提供反担保[29][30]
科净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