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1][2]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日常执行机构[2] - 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对外传送涉密资料需经董事会审核[2]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未公开标准为未在公司指定信披渠道正式披露[6] - 具体包括12类情形:经营方针重大变化、超30%资产处置、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债务违约、重大亏损、高管变动、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破产/合并/分立决定、超10%净资产或1000万元诉讼、涉嫌犯罪、股权/经营状况重大变化等[7]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定义为能直接或间接接触内幕信息的内外部人员[8] - 涵盖四类主体:公司及关联方董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监管人员、因亲属/业务关系获知信息者[9] 登记管理操作规范 - 需填写知情人档案,记录信息获取时间/地点/方式/内容,重大事项需同步制作进程备忘录[10][19] - 16种强制报备情形包括债券评级变化、超20%净资产新增借款、超10%净资产损失等[11] - 重大资产重组、高送转、控制权变更等10类事项需专项报备[6][7][9] - 档案需包含姓名/职务/知情阶段等14项要素,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交易所[12] 监督与保密机制 - 董事长为档案真实性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13] - 股东/中介机构/收购方等第三方需配合提交知情人档案,并在信息公布前完成汇总[14][15][16] - 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需登记报送时间/原因,经常性报送可简化登记[18] 违规处罚措施 - 内幕交易将面临公司追责、行政处罚及刑事追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27][29] - 保荐人/持股5%以上股东擅自披露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偿权[28] - 定期自查证券交易情况,发现违规需2个工作日内上报证监局[26] 制度附则 - 档案保存期限至少10年,自记录之日起算[2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与上位法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31][32]
科净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