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防范投资风险[3]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监督资金使用,禁止擅自变更用途[4] - 公司需建立分级审批、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的完整资金管理制度[5]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与非募集资金混用[8]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立专户,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三方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特别约定)、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9] - 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的,需与子公司、银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9]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变更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10] - 禁止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领域,不得质押或变相挪用[11]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进度不足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且需在资金到账6个月内完成[1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6]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18][19]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单次使用超5000万元且达超募总额10%以上的需股东大会批准[20][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需重新进行可行性分析[22][23] - 合资实施项目需确保公司控股地位[24] - 变更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25]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26]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原因[26]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异常结论需整改披露[27][2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核查报告需与公司专项报告同步披露[29] 附则 - 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30][32][33]
科净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