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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风险并提升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2] - 对外投资定义涵盖权益性投资(如设立/增资企业)、财务性投资(如购买金融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 - 投资需符合国家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增强竞争力并优化资源配置 [2]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 设立专门机构评估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风险及回报,监督执行并报告异常情况 [4] - 达到总资产10%、营收10%(超1,000万元)、净利润10%(超100万元)等任一标准的投资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3] - 若涉及总资产50%、营收50%(超5,000万元)、净利润50%(超500万元)等更高标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5] - 未达上述标准的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同一类别交易需按12个月累计计算 [7][8] 财务资助与子公司管理 - 财务资助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金额超净资产10%时需股东会审议 [9] -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审议标准时,需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再执行内部程序 [10] - 委托理财需选择资质优良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指派专人跟踪进展及安全状况 [6][11] 后续管理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定期监控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总经理牵头日常管理,对未达预期的项目追责 [12][13] - 合资/控股公司需派驻管理人员、董事或监事参与决策,人选由总经理决定 [14][15][16] - 财务部门需建立明细账簿完整记录投资活动,子公司会计核算需与公司制度一致 [17][18] - 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状况真实性 [19] 投资回收与转让条件 - 投资回收情形包括经营期满、无法偿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终止条件 [10] - 转让条件涵盖投资方向偏离、连续亏损、资金补充需求等 [10] 信息披露与保密要求 - 对外投资需按《上市规则》履行披露义务,知情人员需保密未公开信息 [23][24] - 子公司信息需及时、真实报送公司,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披露 [25][26] 附则与生效条款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拥有解释权 [29][30] - 术语定义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