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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类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制度规定[1] 募集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投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营业务方向[2]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业务公司,金融类企业除外[2][8] - 公司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2]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4]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大额支取通知(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4][5] - 三方协议终止后需1个月内重新签订并公告[6] 募集资金使用流程 - 资金支出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超董事会权限需股东会批准[7] - 募投项目实施部门需定期报送进度,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8]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需在6个月内制定计划[8]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变更投向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履行论证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14][26]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投向主营业务,新项目需进行可行性分析[15][30]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补流需通过专户操作,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影响原投资计划[10][11] - 现金管理仅限安全性高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2][13] - 补流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公告说明原因[12] 监督与信息披露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1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18][19]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需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17]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20] - 董事会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修订制度,报股东会批准[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