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批药品集采启动报量,官方加强监管强调要“真实报量”
南方都市报·2025-08-11 13:18

第十一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报量规则分析 - 核心观点:第十一批国家药品集采启动,报量规则更为灵活细化,强调“真实报量”并加强监管,旨在通过以量换价机制优化采购流程并保障执行[1][2] 集采报量参与范围与基本逻辑 - 各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重点动员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参与[1] - 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1] - 集采逻辑在于以量换价,通过市场采购承诺及市场竞争换取更低药品单价[1] - 报量数据是药企报价的重要参考,也是后续签订采购合同及考核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指标[1] 报量规则的核心变化与灵活性 - 新规则开放医疗机构按“厂牌”报量,引导医疗机构认可度高的企业积极参与[2] -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按品种报量或按厂牌报量,也可以部分需求量按品种报、部分按厂牌报[2] - 若选择按厂牌报量,不限制具体厂牌数量[2] - 若医疗机构报量的厂牌中选,则该厂牌直接成为其供应企业,需完成相应协议量[2] - 若填报的厂牌未中选,则该厂牌的报量会由所在省份的主供企业供应[2] 报量监管要求与执行标准 - 各公立医疗机构需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2] - 原则上各品种的总报量不得低于2023年和2024年两年平均采购量的80%[2] - 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力争达到平均采购量的100%或更高[2] - 对于存在临床需求明显减少、业务调整等因素导致预期用量显著减少的,医疗机构可作出书面说明后按实际需求报量[2] - 各级医保部门需将医疗机构报量与近两年平均采购量进行比对,报量低于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3] - 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3] - 对于存在特殊情况(如限适应症报量、历史量存在临时性采购),允许医疗机构在近两年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并同步提交说明[3] 违规监管与处罚措施 - 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疗机构,将进行公开问询,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1][3] 报量工作具体时间安排 - 8月5日24:00前,各省导入管理用户和医疗机构账号,进行报量操作测试[4] - 8月6日正式启动医疗机构报量,各省导入2023年、2024年各品规历史采购量及两年平均采购量数据供参考[4] - 医疗机构须于8月25日24:00前提交采购需求量数据[4] - 各省需于8月27日17:00前完成需求量审核工作,并将汇总数据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联合采购办公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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