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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 2-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1] -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1]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交易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 -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 [2]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由董事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集 [4] - 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要求、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 [4]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 [7]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若董事会未在十日内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10]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时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且召集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1][13] 提案与通知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提案需符合法律法规且属股东会职权范围 [11] - 股东会通知需提前二十日(年度)或十五日(临时)公告 内容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表决方式 [12] - 股东会通知需充分披露所有提案内容 选举董事时需详细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持股数量及关联关系等信息 [13] - 临时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 召集人需在二日内补充通知并公告 [12] 会议召开与表决规则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网络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18][40] - 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股东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2][23]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5] - 关联股东需回避关联交易表决 其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5] - 股东会决议需公告表决结果 包括股东出席比例、表决方式及每项提案结果 [29] 会议记录与授权机制 - 会议记录需记载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意见等内容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保存不少于十年 [29][31]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策具体事项 授权内容需明确且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33] -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时需充分论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接受股东及审计委员会监督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