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监管处罚 - 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收到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 - 股东在2025年5月30日披露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计划 但2025年7月1日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已做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决议 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问题 [1] - 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执行要求 - 特丽亮董事长徐正良及鸿晟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需在2025年8月20日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