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置 将监事会职权转移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由总经理担任 但明确总经理辞任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并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30日内完成 [2] - 新增法定代表人责任条款 明确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且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股东权利与义务修订 - 股东权利范围扩大 新增股东可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权利 [14] - 明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 包括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不足或同意票数不足等法定情形 [17] - 调整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职责转由审计委员会承接 并新增对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诉讼规定 [18][19] 股份管理规范更新 - 修订股份回购情形 新增"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条件 并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处置时限(10日内注销或6个月/3年内转让) [6][7][8][9][10][11] - 调整股份转让限制 删除发起人持股转让限制 保留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并新增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条款 [12] - 完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 明确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6个月内反向交易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扩展至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持股的情形 [13] 股东会议事规则优化 - 股东会职权范围调整 取消"审议监事会报告"事项 新增"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及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的授权执行规定 [24][25] - 完善股东会召集程序 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成为临时股东会提议主体 且股东提案门槛从3%股份降至1% [28][29][30][32] - 表决机制更新 特别决议范围新增"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事项 并明确累积投票制适用条件(控股股东超30%或选举2名以上独董) [43][44][45][46]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新增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条款 明确禁止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等行为 并要求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性 [22] - 规定控股股东质押股份需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 转让股份需遵守限售规定及承诺 [23][24] - 强化控股股东责任 明确其不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需承担董事义务 指示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 [23]
亚厦股份: 公司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