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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 - 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不损害非关联股东权益、关联方回避及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 - 交易定价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标准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的需通过合同明确成本利润标准 [2] 关联交易范围界定 - 关联交易包含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等19类事项 [3]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涵盖直接间接控制方、持股5%以上法人等 [4][5] - 关联自然人涵盖持股5%以上自然人、公司董事高管、控制方管理人员及特定家庭成员 [5]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净资产0.5%以下由董事长批准 [6]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6][7]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大会审批 [7] - 重大关联交易(高于300万元或净资产5%)需独立董事认可并提交董事会讨论 [7] 特殊交易审计评估要求 - 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股权交易需披露经审计财报 审计基准日距股东大会不超过6个月 [8] - 非股权资产交易需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不超过1年 [8] - 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7类情形可免于审计评估 [8][9] 财务资助与担保规定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关联参股公司除外(需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 [9]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 [10] -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时 对方需提供反担保 [10] 累计计算与豁免情形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 [14][15] - 公开招标、单方面获益、国家定价、低利率资金提供等情形可申请豁免股东大会审议 [16] - 现金认购债券、承销、领取股息、向关联自然人提供同等条件服务等5类情形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义务 [17] 审议程序与回避机制 - 关联董事包含交易对方、在对方任职、拥有控制权等6类情形 [18]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 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大会 [19] - 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 其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0][21] 信息披露要求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及时披露 [23] - 日常关联交易需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时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2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25] 子公司与文件管理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参股公司交易按持股比例适用规定 [28]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