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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良好职业道德,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资格证书 [3]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交易所认定不适合等 [4]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董事会秘书,但需避免以双重身份对同一行为作出决议 [5] 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 -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包括制度制定、协调披露工作及督促合规 [7] - 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与监管机构、股东、中介及媒体的沟通 [7] - 筹备董事会及股东会议,参与会议并负责记录签字 [7] - 管理信息保密工作,在未公开信息泄露时及时报告交易所 [7] - 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要求提交文件 [15] - 配合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召集的股东会,并提交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8][9][10]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与权限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履职便利,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应支持配合 [17] -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参加信息披露会议、查阅文件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资料 [17] - 董事会秘书在受不当妨碍时可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17] - 公司应保证其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28] 任免与解聘程序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8] - 需在IPO后三个月内或原任离职后三个月内完成聘任 [19] - 解聘需有充分理由,出现第四条禁止情形、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职、重大错误导致损失或违反法规造成损失时需在一个月内解聘 [24][25] - 离职前需接受离任审查并移交档案及待办事项 [26] 证券事务代表与临时替代机制 - 公司需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其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资格要求 [22] -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需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职,超三个月时由董事长代职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新聘 [27] - 信息披露事务需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职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 [2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样程序 [32] - 董事会负责解释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交易所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