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成大生物: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2025-08-13 00:14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信息披露定义为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需通过规定渠道和期限向社会公众公布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且需向所有投资者平等公开 [2] - 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禁止非法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3] - 公告文稿需重点突出、语言浅白,避免专业术语和冗余信息,外文文本需与中文文本一致 [3][4]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公司需披露反映业务、技术、财务、治理、行业趋势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 [5] - 需针对性披露业绩波动、行业风险、科研投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信息,重大事项需分阶段披露进展 [5]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5][6] 信息披露形式与渠道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需通过指定网站和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 [6] - 不得以新闻发布代替法定披露,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发公告 [7] 信息披露豁免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豁免披露,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如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 [7] - 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7][8]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需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9]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或高管无法保证内容时需发表异议并说明理由 [9][10] -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需及时披露,财务数据差异较大时需发布更正公告 [10][11]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临时报告涵盖股东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需及时披露起因、状态及影响 [11][1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主动告知重大事件并配合披露,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12][13] - 重大事项包括业绩亏损、资产减值、股权激励、法律政策影响等情形 [14] 信息披露内部管理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17][18] - 董事、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各部门及子公司需及时上报重大事件 [19][20]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0] 信息保存与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文件需保存10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21]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能面临批评、降职甚至解除合同等处罚,造成损失需赔偿 [22][23]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并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