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制度旨在规范分配行为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透明度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 [1] - 公司强化回报股东意识 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 制定明确回报规划 维护股东资产收益权利 [1] 利润分配顺序 -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为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2] -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提取公积金 [2] -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剩余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 [2] -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或增加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时先使用任意和法定公积金 [2]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 留存部分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3] 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3] - 出现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 资产负债率高于70%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等情形可不分配利润 [3][4] - 利润分配形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具备条件时应当现金分配 [4] - 现金分红需满足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现金流充裕 不影响持续经营 且无重大投资计划 [5] - 重大投资计划指未来12个月内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 - 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发展阶段差异化设置 成熟期无重大支出时最低80% 有重大支出时最低40% 成长期有重大支出时最低20% [6] - 原则上每年现金分红一次 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 [7] - 满足条件时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每十股分得股票股利不少于一股 [7] - 高送转定义为每十股送红股与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超过五股 不得利用高送转配合股东减持 [8] 决策程序与披露 -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可发表意见 [4] - 股东会表决需出席股东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 [5]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董事会论证预案 股东会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 利润分配方案披露需包含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股本基数 分配比例及来源等信息 [8][11] -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需披露原因 留存资金用途及增强回报措施 [9][11][12]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 包括是否符合章程 决策程序是否完备等 [12] 执行与监督 - 利润分配决议后需在两个月内完成派发 [10] -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情况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9]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时扣减其现金红利偿还占用资金 [10][15] - 董事会决策需形成书面记录保存 包括管理层建议 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情况 [10]
宝丽迪: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