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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 承诺管理制度

公司治理制度框架 -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承诺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承诺人 [1] - 涵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日常经营中作出的同业竞争解决、资产注入、股权激励、产权瑕疵解决等承诺行为 [1] 承诺内容要求 - 承诺需明确具体可执行 不得包含明显不可实现的事项 [1] - 需包含承诺具体事项、履约方式及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担保安排(如有)、履行声明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 履约时限需明确 禁止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表述 [2] 信息披露与监督 - 承诺相关方需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正在履行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2] - 董事会需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 并在违约时主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 承诺履行与变更 - 承诺人需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 在可能出现无法履约情况时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新担保措施 [3] - 承诺履行条件达成时需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承诺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豁免承诺 尤其禁止变更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承诺、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除证监会明确情形外)以及已声明不可变更的承诺 [3][4] 变更豁免条件 - 仅允许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 或履行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时变更或豁免承诺 [4] - 变更豁免方案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不可控原因外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承诺人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4] 特殊情形处理 - 收购成为新实际控制人时 原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需由收购人承接并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4] - 股份限售承诺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等非交易过户时 受让方需遵守原承诺 [4] - 业绩承诺未达成时董事会需单独审议差异情况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 追加承诺与违约责任 - 追加股份持有期限等承诺不得影响已作出承诺的履行 需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并公告 [5] - 违反承诺指未按履约事项、方式、时限、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5] - 变更豁免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且承诺到期时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6] - 董事会需督促违约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 并披露违约情况、补救措施、进展及违约金计算与收回情况 [6]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