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行动与披露不一致,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遭责令改正 改正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监管处罚与整改要求 - 东方材料股东特丽亮及鸿晟鼎融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安徽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 两家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3] - 违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涉及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2] 股权变动与一致行动关系 - 特丽亮于5月通过拍卖获得东方材料5.96%股权 并在权益变动报告中声称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 [2] - 鸿晟鼎融于5月29日成立 6月初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东方材料3.49%股份(702.41万股) 并于6月30日完成过户 [2] - 两家公司因存在关联关系(鸿晟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特丽亮董事兼董事长配偶)构成一致行动人 但未在5月30日报告中披露 [2] 一致行动人认定争议 - 监管机构倾向于以实质重于形式标准认定一致行动关系起始时间 即从协同行为实际发生日(如5月30日决策实施)起算 而非公告日 [6][7] - 东方材料证券部解释称 5月30日未披露是因鸿晟鼎融当时非公司股东 且"关联公司众多"无需全部列示 [6] 后续处理与影响 - 鸿晟鼎融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股份在民事上有效 监管通常不要求强制回售或认定买卖无效 [7] - 东方材料表示股东将向监管提交整改报告 后续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披露进展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