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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行动与披露不一致 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遭责令改正 改正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监管处罚 - 东方材料股东特丽亮及鸿晟鼎融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安徽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 违规行为涉及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3] - 两家公司需在3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前所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4] 股权变动细节 - 特丽亮于5月通过司法拍卖获得东方材料5.96%股权 [3] - 鸿晟鼎融于6月通过司法拍卖获得东方材料3.49%股权(702.41万股) [3] - 两家公司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特丽亮董事及董事长配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 信息披露争议 - 特丽亮在5月30日权益变动报告中未披露鸿晟鼎融为一致行动人 称"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增持计划" [3][5] - 监管倾向于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一致行动关系 即从协同行为实际发生日(5月30日)起算而非公告日 [8] - 公司证券部解释未披露原因为"鸿晟鼎融当时非股东且关联公司众多" [8] 后续处理 - 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股份民事效力不受影响 监管通常不强制要求回售 [9] - 股东将向监管提交整改报告 后续按法律法规披露进展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