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近期通报越博动力和*ST高鸿财务造假案件 强调第三方配合造假成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新特点 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 [1] - 2024年以来 因财务造假被处罚或拟处罚的上市公司中 8家涉及第三方公司配合虚构业务 包括ST诺泰 *ST苏吴 ST朗源 *ST广道 *ST恒久 *ST锦港 ST智云 ST中青宝等 [1] 第三方配合造假特征 - 2019年至2023年期间 涉及客户 供应商 隐性关联方 金融机构等三方配合造假的上市公司共计53家 第三方配合造假主体多达541家 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约有10家第三方配合造假 [2] - 第三方配合造假呈现高度隐蔽性 复杂运作模式及系统性协同特征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空转业务进行造假 专网通讯案迄今未全部结案 *ST高鸿调查时间长达一年 [2] - 第三方参与者包括中介机构 资金通道 上下游客户 供应商及金融机构 与上市公司构成隐性关联利益链条 通过多个节点串联进行走单 空转等虚假交易 [3] 监管制度完善 - 2023年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 强调行刑衔接和民事救济 [5] - 中国证监会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对财务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实施一体打击 [5] - 2025年3月1日实施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共同违法行为处罚认定方式 为追究第三方行政违法责任提供制度依据 [5] 法律责任认定 - 第三方配合造假将面临民事 行政 刑事三类处罚 民事追责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行为和第1169条帮助侵权行为规定 [6] - 刑事责任方面 配合造假行为人可能构成证券法第181条和第197条虚假陈述行为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或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 违规披露罪等共犯 [6] - 2024年8月最高检文件明确 通过虚假交易合同 资金空转等手段配合财务造假的行为 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成立共犯的从重处罚 [7] 监管技术提升 - 监管部门建议通过大数据分析 对上市公司财报数据中与主业不相关 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等异常情况保持持续关注 [9] - 推进全链条追责机制构建 围绕资金流 票据流 物流 信息流四流合一重构证据链条 加强税务 海关 银行 公安与证监之间的跨部门协作 [9]
配合造假的第三方,正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