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行动与披露不一致,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遭责令改正
监管处罚 - 东方材料两名股东特丽亮及鸿晟鼎融因信息披露内容不符被安徽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 安徽证监局要求两家公司暂停收购活动 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改正前对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5] 股权变动细节 - 特丽亮于5月通过拍卖获得东方材料5.96%股权 并在5月30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中声明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 [2] - 鸿晟鼎融于6月初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东方材料3.49%股份(702.41万股) 并于6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 持股比例从零增至3.49% [3] - 鸿晟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为特丽亮董事 且系特丽亮董事长徐正良配偶 依据规定两家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3] 信息披露问题 - 特丽亮在5月30日权益变动报告中未披露鸿晟鼎融为一致行动人 但鸿晟鼎融于5月29日成立 次日即做出参与司法拍卖决议 [2][3] - 监管机构认定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强调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倾向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5][7][8] 公司回应及后续处理 - 东方材料证券部表示股东将向监管提交整改报告 后续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披露 [8] - 法律意见指出司法拍卖取得的股份民事上有效 监管通常不直接认定买卖无效或强制回售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