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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5)第020103号)

核心观点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认为该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3] 鉴证报告基本信息 - 鉴证报告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报告编号为中兴华核字(2025)第020103号 [1] - 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联系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 [1] 鉴证责任与程序 -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2] -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执行鉴证业务 [2] - 鉴证过程中实施了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其他必要程序,以获取合理保证 [2] 鉴证结论 - 鉴证结论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