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核心要点 -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对外担保范围包括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指持股超50%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2][4] - 公司实行统一担保管理,禁止下属部门擅自对外担保,所有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7][8] 对外担保基本原则 -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及依法运作原则,拒绝任何强制担保行为 [5][6] - 独立董事需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强化监督机制 [9] 担保对象条件与调查程序 - 担保对象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偿债能力,包括业务互保单位、重要业务伙伴或控股子公司 [10] - 非控股子公司担保必须要求反担保,且反担保方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11] - 需调查被担保方资信,包括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诉讼记录等12项材料,确保资料真实有效 [12][13][14] 审批权限与流程 -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19] - 关联方担保时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决议需出席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22] - 董事会审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 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 - 担保合同需明确债权人、债务金额、期限等核心条款,法律部门需审查合同内容 [24][25] - 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保管及后续监控,需跟踪被担保方经营变化并及时报告风险 [30][32] - 履行担保责任后需积极追偿,反担保数额需与担保金额匹配 [28][34]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担保信息需按《上市规则》披露,包括担保总额、占比及被担保方违约情况 [35][37] - 董事违规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擅自签署担保合同人员需赔偿损失 [39][4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3][44]
和林微纳: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