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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即"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