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能: 中远海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本办法旨在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1][2]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 [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2] 资金占用禁止性规定 - 禁止通过垫支工资福利、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3] - 禁止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行为 [3][4]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上市规则及公司决策程序执行 [3] - 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经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回避表决 [3][4] 监督机制与责任体系 -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负责日常监督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稽核监督 [5] - 财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5]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第一责任人 [4] 违规处理措施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应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拒不纠正则向监管部门报备 [6]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高管可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 [6]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 [6] -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将追究行政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6][7] 制度实施与法律依据 - 本办法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规制定 [2] - 未规定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7] - 由董事会批准实施并负责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