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利益相关方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5][6] - 披露信息需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6] 信息披露内容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季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8] -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审计,中期报告在特定情形下也需审计,如拟分红或弥补亏损[4]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如资产变动超30%、重大诉讼、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等[10][15] 信息披露程序 - 信息披露流程包括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18]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执行人,负责组织披露工作及对外沟通[19][32] -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替代法定披露,网站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签发[22] 信息披露媒体与语言 - 披露文件采用中英文双语,境内以中文发布,境外中英文同步发布[24] - 指定媒体为符合证监会条件的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网站,网站发布不得早于指定媒体[25][26] 责任划分与监督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真实性时需陈述理由并披露[5][14]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告知重大变化事项,配合信息披露[17] - 审计委员会监督财务信息披露,发现违规需提出处理建议[35] 保密与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及其他接触未公开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泄密或股价异常波动时需立即披露[38][39] - 违规披露将面临调岗、降职等处分,涉嫌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40][42] 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提供专线电话及邮箱[43] 制度修订与解释 - 制度与国家新法规冲突时需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44][47]
中远海能: 中远海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