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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易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合法、审慎、安全、有效,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2] - 投资范围涵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及其他法律允许的投资形式[2]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2]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 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决策[2] -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包括:资产总额、成交金额、标的资产净额或营收占比超10%,或利润影响超100万元[2]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更高,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标的财务指标占比超50%,或利润影响超500万元[3]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超总资产30%的资产买卖需股东会审议(日常经营交易除外)[3][4] - 未达上述标准的投资由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5] 子公司与特殊投资管理 - 子公司对外投资需按其章程执行,但决策权限不得超越公司董事会[5] - 委托理财需选择合格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期限等条款[5] - 关联交易投资需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5] 对外投资退出机制 - 投资回收条件包括项目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或合同终止[5][7] - 投资转让条件包括经营方向冲突、连续亏损或无市场前景[7] - 退出行为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6] 信息披露与保密要求 - 对外投资信息需按《公司章程》履行披露义务[6] - 子公司须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6] - 未披露前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6] 附则与解释 - 本办法经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程序相同[6] - 术语定义明确(如"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6]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