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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易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3]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效益,防范投资风险[3] - 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办法或制定对应管理办法[3]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募集资金需专户存储,禁止存放于基本户等其他账户,专户不得混入非募集资金[5] - 资金到账后需1个月内完成验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银行、保荐机构),协议需明确资金专户管理、对账单提供及查询权限等条款[5] - 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作为共同方签署三方协议[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用途需严格按招股说明书执行,支出需履行审批程序并符合资金使用计划[6]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6] - 禁止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关联方占用等行为[7]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9]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新项目需聚焦主业并披露可行性分析[11][12] - 节余资金超1000万元用于其他用途需履行审议程序,低于该金额需在年报披露[11]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保荐机构需定期现场核查并出具年度核查意见[14][15]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合理性[16] - 闲置超募资金临时补流需说明必要性,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16][17] 附则 - 本办法经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