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投向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1] - 募集资金包括通过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含股权激励资金)及超募资金(实际募集净额超计划部分)[1][2] - 公司需建立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并与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机制[4][6]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遵循审批程序,禁止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关联方占用,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5][9][16]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必须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且不同次融资需分设专户[6]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完成验资并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终止后需在1个月内重新签订[7][8] - 商业银行需每月提供对账单并配合保荐人查询,若3次未履行义务公司可终止协议[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与发行文件承诺一致,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或质押[9][10] - 单笔支出需经多级审批,超董事会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批准[12] - 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不足计划50%或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3] 特殊情况处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安全性高、期限≤12个月的产品,且不得质押[19][20]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批准,期限≤12个月且不得影响原投资计划[21][22]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或现金管理,使用计划需明确披露[23][24] 变更与监督机制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时需额外履行信披义务[25][29]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1][32]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33]
德龙汇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