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回应临床真实需求
经济日报·2025-08-18 09:56
集采报量新规则 -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工作于8月6日至8月25日开展 [2] - 报量规则首次增设按厂牌报量选项 医疗机构可不区分厂牌按品种报量 也可细分到具体厂牌报量 且可填报的厂牌数量不受限制 [2] - 若医疗机构填报的厂牌未中选 相应报量将转为该省主供企业负责供应 医疗机构仍需完成主供企业的协议量 [3] 医疗机构报量要求 - 各品种总报量原则上不得低于2023年和2024年两年平均采购量的80% [4] - 对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 报量需力争达到历史平均采购量的100%或更高 [4] - 对限适应症的品种 可根据适应证使用量如实填报 允许在历史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 [4] - 因科室调整或临时性用药导致预期使用量明显降低的品种 允许按实际需求适当减少报量 [4] 临床用药与采购政策 - 集采协议量要求是医院报量的60%至80% 协议量之外允许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中选或非中选药品 [5] - 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用药 可不纳入报量范围 [4] - 对于使用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品种 如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用药 医疗机构可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 [4] 集采政策影响与原则 - 10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累计采购435种药品 7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累计纳入530种新药 [5] - 本次集采坚持稳临床、保质量、防围标、反内卷的原则 [5] - 企业需做好成本收益核算 科学研判市场竞争格局 坚持理性报价、诚信经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