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制度目的与依据 - 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选举行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制定本细则 [1] 累积投票制定义 - 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可将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多位候选人 [1] - 适用范围为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民主选举的董事不适用 [1] 投票权计算规则 - 非独立董事选举:股东投票权数=持股数×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投票权仅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3] - 独立董事选举:股东投票权数=持股数×应选独立董事人数,投票权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3] - 股东可自由分配投票权,但投向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 投票有效性处理 - 股东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实际拥有数,超额投票时:若集中投给单一候选人按实际票数计算,若分散投票需重新确认分配否则全部作废 [2]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说明投票注意事项,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有效性 [2] 董事当选规则 - 按候选人获得投票权数由高到低排序,位次与应选人数相同者当选 [3] - 若票数相同且影响当选人数,需对平票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3] - 当选董事获票数需超过该类别(非独立/独立)投票总数的50%,否则需后续补选 [3] 实施与解释 - 表决票设计需便于股东正确投票并标注注意事项 [3]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