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核心要点 总则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 -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2] - 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需评估反担保方的实际能力和可执行性 [2]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担保 [2] 对外担保定义与范围 -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3] - 担保范围涵盖银行借款、其他融资及债务担保,具体包括合并报表内外主体的担保情形 [3] -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或孙公司对控股股东的担保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 [3] 审批权限 -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提供的担保等需股东会审批 [3] - 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或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的需股东会审批 [3][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批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4][11] 担保实施与风险管理 - 担保需订立合同,明确条款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13][14] - 担保合同签订后需专人管理,并督促被担保方按期还款 [14] - 发现被担保方经营恶化或重大事项时需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 [14] 信息披露 - 对外担保情况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12] - 已披露担保事项如出现被担保方未履约或破产等情形需及时公告 [12] 责任追究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需赔偿并受处分 [16] - 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导致损失的,董事会需采取追讨、诉讼等措施 [16]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7]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7]
济高发展: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