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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义务,保护利益相关人权益 [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需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原则 [2][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 [4][5]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7] - 年度报告需包含主要财务数据、股东信息、管理层分析等10项内容,中期报告需披露重大诉讼影响 [7][8] - 业绩预告触发条件包括净利润变动超50%或净资产为负值,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 [11][12] - 交易披露标准涉及总资产10%以上、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等阈值,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4][15] 行业信息与风险披露 - 年度报告需披露行业技术门槛、研发支出占比、核心技术储备等反映核心竞争力的信息 [17] - 开展新业务需说明协同性、资源准备、行业成熟度及风险提示 [19] - 净利润下滑50%以上需分析原因、持续经营能力及行业景气度 [20] - 重大风险包括技术更迭、原材料涨价、政策变化等,需及时披露具体影响 [21][22] 信息披露程序与职责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30][31]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各部门需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 [31][33]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超50%需披露资金用途、偿债能力及控制权影响 [25][26] - 会计政策变更需说明调整影响,计提资产减值超净利润10%且100万元以上需公告 [27][28] 档案管理与保密 - 信息披露文件由证券投资部专人归档,内幕信息知情者需严格保密 [36] - 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沟通时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宣传资料需防范未公开信息外泄 [36] - 信息难以保密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应立即披露,失职导致违规将追责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