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北京商报·2025-08-20 00:16
政策内容更新 - 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包括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1] - 此前参加人符合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出国(境)定居条件之一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1] - 政策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1] 领取操作流程 - 参加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 [1] - 社保经办机构核实通过后 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1] 系统与数据管理 -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 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 [2] - 加强与医保 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利用跨业务 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 [2][3] 账户持续缴存规则 - 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 参加人达到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后可根据经济条件继续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增加养老积累 [3] - 信息平台会将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