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金融监管总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报·2025-08-20 22:31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优化并购贷款服务以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1] 适用范围与贷款类型 - 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原有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允许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2] - 并购贷款用于支持境内并购方通过受让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或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实际控制、合并或参股目标企业或资产 [2] - 控制型并购贷款用于支持获得目标企业或资产控制权,或为维持/增强控制权而受让或认购股权 [3] - 参股型并购贷款用于支持单一并购方参股但未控制目标企业,单次取得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 [3] - 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股权的并购方,为提升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可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单次受让或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3] 商业银行展业资质要求 -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需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并拥有专业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团队 [4] - 商业银行上年度监管评级需良好,主要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4]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而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该余额要求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4] - 商业银行开办业务前需制定相应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4] 贷款条件与风险管理 - 商业银行需全面分析战略、法律合规、整合、经营财务等风险,审慎评估并购贷款风险,重点评估借款人偿债能力 [5] - 偿债能力评估需综合考虑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以及公司治理、履约记录、技术能力、行业特点等非财务因素 [6] - 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上限提高至70%,权益性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6] - 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上限提高至60%,权益性资金比例不得低于40% [6] - 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6] - 并购贷款可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但不得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且置换办理时间与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