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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 《内部问责制度》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健全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完善内部问责制度而制定本制度 [2] - 旨在增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履职意识与能力 [2] - 推动敬业务实高效管理团队建设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2] 制度依据与适用范围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问责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 [3] - 适用于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 问责原则与职责划分 - 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责任与权利对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4] - 实行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及问责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3][4] - 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3] -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委员会举报不履职行为 [3] 问责范围与情形 - 涵盖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 - 包括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事故的行为 [3] - 涉及违反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及信息披露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 - 包含对下属部门违法行为包庇纵容及违反决策程序等情形 [3] 问责种类与形式 - 问责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留用察看等 [7] - 可采取调离岗位停职撤职罢免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7] - 要求对公司损失进行经济赔偿且金额由董事会确定 [5] -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问责程序与执行 -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 [5] - 问责决定需经问责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三分之二同意方有效 [6] - 被问责人需配合调查并享有申辩和申诉权利 [6] - 问责决定需在10日内报送监管机构并按规定披露 [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 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8] - 公司原《经理层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