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 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1] - 新增职工董事席位 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26]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义务条款 明确其诚信义务及不得占用资金、强令担保等九项禁止性行为[9][10] 公司章程修订要点 - 统一术语表述 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辞职"改为"辞任"、"担保金额"改为"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2][3] - 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规则 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选 并明确越权行为责任追偿机制[4] - 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 允许复制章程及财务资料 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需符合《公司法》规定[6] 董事会职能强化 - 审计委员会获原监事会监督职能 需2/3成员出席方可决议 过半数通过即生效[29][30] - 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事项需经该会议事先审议[23][24][25] - 明确董事勤勉义务标准 要求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 离任后6个月内仍承担忠实义务[21][22] 股东权利与会议规则 - 降低临时提案门槛 持有1%股份股东即可提出提案(原为3%) 召集人需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4] - 新增决议不成立情形 包括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法定要求等[7] - 明确网络投票合法性 允许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 为股东提供便利[4][11] 财务与审计管理 - 变更公积金使用顺序 弥补亏损时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不足时方可使用资本公积金[34] - 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 要求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下 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36][37] - 调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 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最终由股东会决定[38] 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 简化合并决策流程 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的合并可仅经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批准[38] - 新增解散事由公示要求 需在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解散事项[40] - 明确清算义务人责任 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42][43]
标准股份: 标准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