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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股份: 标准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交易管理制度 强化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规范 [1][2][3][4][5][6][7][8]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1]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或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含信用账户内股份[1] 股份变动申报要求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主动申报股票账户及持股变动情况[2] - 买卖股份前至少两日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2] - 需在特定时点(如任职变更、信息变化、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2] - 需保证向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 股份转让数量限制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 - 可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公式为: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3] - 因权益分派(如送红股、转增股本)导致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4] - 因公开发行、股权激励、二级市场购买等原因新增股票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基数[4]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4] 禁止转让情形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4] -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4] - 承诺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不得转让[4] - 公司或个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的不得转让[4] - 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不得转让[4]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不得转让[4] 禁止交易期间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5] -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5] - 重大事件发生或进入决策程序至依法披露之日不得买卖[5] 短线交易限制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5] - 6个月期限从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5] 减持计划信息披露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 需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6] - 减持计划需包括拟减持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及原因[6] - 减持时间区间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6] - 需说明不存在禁止转让情形[6] - 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需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及关联性[6] - 减持计划完成后或未实施的 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6] 股份变动披露 - 股份发生变动的 需在2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交易所网站公告[7] - 公告内容需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原因及变动后持股数量[7] - 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细节[6] 违规处罚 - 公司有权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收益 并依据交易金额处以罚款[7] - 公司有权建议相关责任人辞任[7] 制度适用范围扩展 - 制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其配偶、父母及子女[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