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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7日发布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基本情况 审议事项 投票注意事项 出席对象 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 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发布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并于2025年8月22日14时在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由董事郑松主持会议 [4][5] -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9:15-9:25 9:30-11:30 13:00-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9:15-15:00 [4]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及代理人共1,163名 代表股份736,656,227股 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及代理人7名 代表股份542,193,833股 占总股本35.9898% 网络投票股东及代理人1,156名 代表股份194,462,394股 占总股本12.9080% [5][6] - 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具备合法资格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均符合资格要求 [5][6] 表决程序与结果 - 股东大会对会议资料中7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完成计票 监票及结果公布 [6] - 会议审议通过全部7项议案 其中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 议案2和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7]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