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核心导向 - 将规定名称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规定》以更贴合内容,新规自2025年8月22日起实施 [1] - 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引导行业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的导向 [1] - 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提升评价合理性 [1] 促进功能发挥 - 将立法目的明确为引导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并将"持续规范发展"修改为"高质量发展" [1] - 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功能发挥主要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 [1] - 新增由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并纳入分类评价,现阶段聚焦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成效 [2] 聚焦高质量发展 - 不再对总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 [2] - 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范围由前20名扩大至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以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 [3] - 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公司坚持集约型发展方向 [3] - 增设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引导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和财富管理领域发力 [3] 提升评价合理性 - 完善评价结果下调手段,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直接下调评价结果,突出整体实质研判原则 [4] -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并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以保持梯度均衡 [4] - 明确对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公司适当减少扣分,引导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4] - 明确对通过变更控股股东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公司风控指标达标的加分规则,支持适格主体参与风险券商处置 [4]
证监会:持续健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体系
中国证券报·2025-08-23 04:09